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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析中國優化無人機出口管制,認為調整及時且必要

优化无人机出口管制及时且必要|专家热评

AI 導讀

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及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於2026年10月19日公告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放寬部分整機出口條件,並把部分關鍵部件及技術增列入管制清單。新規將特定載荷需申請許可的門檻由20升提高至80升,最大續航時間門檻由1小時提高至3小時;續航0.5至3小時的無人機仍屬管控物項,但可採登記填報資訊方式出口。

正文

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当前,无人机技术、产业及监管环境日新月异。相关调整积极应变,着眼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防扩散国际义务与国家经贸利益,体现了与时俱进、精准管控的理念,十分及时且必要。

这是2023年以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次专门发文,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2023年7月,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第27号、第28号公告,强化无人机出口管制,将大功率航空发动机、合成孔径雷达、远程通信设备、反无人机系统纳入清单,对7公斤以上高军事转化潜力无人机实施两年临时管制,从而构建起集整机、动力、载荷、通信于一体的管控体系。2024年7月,发布第31号公告,废止2023年临时管制规则,缩小低风险光电设备管制范围,新增高精度惯性设备管控条目,取消普通消费级无人机一刀切限制。

2026年10月19日的调整延续有放有收、精准管控思路。“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放宽低敏感无人机的整机出口。一方面,放宽对无人机载荷的限制。此前,特定载荷在20升以上的无人机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而按照新规定,这一标准大幅放宽到80升。另一方面,放宽对无人机续航时间的限制。此前,最大续航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无人机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而按照新规定,这一标准放宽到3小时。

其次,善用贸易便利措施。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许可类型,即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和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但是此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的方式并未付诸实践。此次调整将该方式首次落地实施,明确规定最大续航时间在0.5-3小时之间的无人机仍属管控物项,但出口时可采用登记填报信息方式。此外,这一方式也适用于出国参展的无人机。

最后,取消专门针对无人机的全面控制规定。2024年31号公告曾专门针对无人机作出全面控制规定,要求“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新措施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删除了相关表述。当然,今后无人机出口仍然需要遵守出口管制法中关于全面控制的规定,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恐怖主义活动,出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收”主要是把部分关键无人机部件、技术增列到出口管制清单之中。这包括符合特定技术指标的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以及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等无人机技术。

为什么在当下推出新的调整优化措施呢?主要是因为无人机领域正在发生颠覆性变化。第一大变化是无人机技术快速迭代,两年前的“黑科技”现已成标配。在续航能力方面,主流商业无人机续航时间提升了大约10-20%。在载重方面,之前40公斤级载荷的植保无人机已经是行业高端产品,而现在主流机型载重持续提升,有了80公斤级,乃至更大的播撒、吊运一体无人机。现在,40公斤级机型只能算是中端常规款。在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若继续按照之前的标准实施出口管制已经不合时宜。在避障与自主飞行方面,全向避障、精准自主跟踪此前还是中高端机型卖点,而现已成普通机型标配。

第二大变化是无人机生产格局更趋多元,适度放宽民用无人机出口管制已成潮流。中国无人机生产厂家仍在全球商用无人机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但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部分洋品牌无人机在本国产业政策加持下,开始在公共安全、关键基础设施等方面发力,迅速扩张市场份额。为了增强本国无人机出口的国际竞争力,部分重要的无人机生产国已放宽相关出口管制。例如,2025年6月,美总统发布《第14307号行政命令:释放美国无人机优势》,要求更新经济政策和法规、协调贸易、融资和对外合作工具,促进美制无人机出口。2026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放宽对特定民用无人机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敏感度较低的无人机无需许可证即可出口到瓦森纳安排参与国,特定的远程货运无人机和农用无人机可依据战略贸易授权许可例外出口给美盟伴。8月13日,美再度放宽对民用无人机整机及部分零部件的出口管制,不再将风速耐受性作为管制参数,调整续航时间的管制阈值。

“瓦森纳安排”是一个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全称为“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管制的瓦森纳安排”。

第三大变化是无人机在地区冲突中的作用更加凸显,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成国际军控焦点。在近期地区冲突中,无人机已从辅助工具发展为主战武器,对坦克、战略轰炸机、防空反导体系等高价值目标构成不对称威胁,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战争进程。与此相关的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军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空前关注。2026年9月5日,《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框架下的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政府专家组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共识,首次明确了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的概念。在此背景下,加强对部分关键无人机部件、技术的出口管制,有助于确保相关物项用于和平目的,防止相关出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国际安全。

易者,不易之道。无论是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也好,国家出口管制也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管制清单及具体管制指标属于国际惯例,也是实施精准管控的客观要求。我国出口管制法第九条明确要求,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规定在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时,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这次优化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有效回应了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无人机产业界的呼声,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助于维护和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本文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军控与出口管制研究中心主任 郭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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