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聲音:數據知識產權檢察保護、商業秘密刑事保護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過濾義務(2026年10月23日)
专家声音(2026年10月23日)
多位法學專家探討數據知識產權的檢察保護、商業秘密刑事保護的限度,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內容過濾義務。數據知識產權檢察保護可透過履職主體、著作權法及相關制度優化;商業秘密刑事保護則應聚焦惡性侵權,避免認定泛化。版權過濾義務可按合作關係及作品傳播情況,分為主動、被動和特別過濾義務。
数据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
在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迫切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可发挥基于“四大检察职能”的主动性、综合性与独特性作用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与此同时,数据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也面临着技术认知、数据确权与规范依据困境。有必要运用协同治理、广义著作权及利益平衡理论,明晰数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功能性边界,为路径优化提供理据。基于此,可从建设专业、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检察履职主体、以著作权法为主要路径识别检察保护客体范围、以登记对抗主义、“一案四查机制”与版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检察保护依据等方面进行路径优化,以此发挥司法能动性,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通。
焦和平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限度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最后手段,其对象应聚焦批量、合谋式恶性侵权行为,并应遵循谦抑性、利益平衡及合理限度等原则,避免刑事保护过度影响人才的合理流动及知识的合理传播。裁判机关在审理涉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民事案件或依据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建构所推定的事实,仅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参考,应以较高证明标准审查非公知性、价值性及保密性之间的合理联系,谨慎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不宜将失败实验数据、未成功技术方案等纳入刑事保护范畴,避免商业秘密认定泛化。
卢海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差序格局”配置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正从根本上改变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的社会角色,避风港规则的有效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而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引入又因成本问题进展缓慢。过滤义务的引入应以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基准,以兼顾二者利益、实现共赢为目标。由此,立法者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密切度以及作品传播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将过滤义务类型化为事先或事后免费提供可比对作品的主动过滤义务、事后单纯提供合格通知的被动过滤义务和特定情形下的特别过滤义务,建构“差序格局”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体系,以立法方式推进双方之间的合作。
孙山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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