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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智能網聯汽車泊車國標徵求意見,草案明確各級能力上限

自动泊车、泊车组合驾驶辅助新国标将至,工信部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分级能力上限

AI 導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就智能網聯汽車泊車組合駕駛輔助及自動泊車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列明不同級別的安全要求和能力上限。L2 要求監測駕駛員視線,視線脱離後最遲 5s 發出 EOR,之後最遲 3s 升級 EOR,再最遲 5s 發出 DCA,並在警告後最遲 10 秒觸發風險減緩功能或令車輛靜止;遙控泊車距離上限為 10 米,終端與車輛保持直接視線時可至 15 米。

正文

IT之家 10 月 20 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发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IT之家注意到,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中就包含《智能网联汽车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对于组合泊车辅助(L2),要求监测驾驶员视线:

  • 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应至少采用视线脱离检测方式,持续检测驾驶员是否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系统无法检测到驾驶员眼睛的注视方向和头部姿态也视为视线脱离)。

  • 在驾驶员视线脱离后最迟 5s,系统应发出 EOR(视线回归提示)。

  • 若驾驶员继续视线脱离,系统应在发出 EOR 后最迟 3s 升级 EOR。

  • 在系统发出升级的 EOR 后,若驾驶员继续视线脱离,系统应在升级的 EOR 后最迟 5s 发出 DCA(立即控制警告)。

警告发出后最迟 10 秒,触发风险减缓功能,或者使车辆静止。对于遥控泊车,则做了更多要求:

  • 系统的最大设计操作距离不应超过 10 米。若系统确保终端设备与车辆之间有直接视线,系统的最大设计操作距离可扩展至最大 15 米。

  • 系统在执行泊入功能和泊出功能过程中,应向驾驶员提供有效的控制方式确保驾驶员监测车辆运行状态,有效的控制方式为驾驶员持续操纵终端设备。

  • 不准许驾驶员通过终端设备或车辆制造商声明的其他控制方式直接影响车辆转向角,准许驾驶员通过终端设备降低驾驶员可设置的最高车速。

记忆泊车还明确限制了车速:系统激活状态下系统控制的车速范围上限不应高于 10km/h,运行速度上限不应高于 15km/h。若系统支持驾驶员设置车速,驾驶员可设置的最高车速不应高于 10km/h。

另外,还有部分功能划归到了自动泊车(L3、L4),同时泊车速度上限也提高到了 30km/h。L3、L4 自动泊车的区别主要是遇到超出能力范围的场景:L3 会发出介入请求,如果驾驶员没有接管,系统就会执行最小风险策略;L4 系统会自己执行后援响应。

來源:IT之家 · ithome.com